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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 1997年1月2日
[发布单位] 辽宁省科委、辽宁省地税局、辽宁省工商局
[发 文 号] 辽科发11号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加速民营科技企业规模化、产业化和国际化进程,搞好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地区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和经营的,实行技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科技企业,也包括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
第三条 申请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且成立一年以上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专职从业人员中与其技术业务相适应的科技人员(含大专以上学历)占单位职工总数20%以上。
3.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2%以上;技术性收入占年总收入20%以上;
技术性收入指:企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合同收入,技术入股、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中试产品收入,以及新增产值中技术投入的增值部分和接受外单位委托的其它科研收入。
4.产权关系明晰。
5.在各项技术经济活动中遵纪守法,重合同、守信誉。
第四条 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的单位须提交如下资料:
1.填写“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年审)申请书”;
2.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技术性收入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第五条 省、市科委是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的民营科技企业,分别由省市科委核发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技工贸年收入一千万元以上的,由各市科委报省科委备案)。
第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程序:省属民营科技企业由省科委会同省地税局认定,市属民营科技企业由市科委会同市地税局认定。取得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的单位,享受国家及省对科研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取得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的单位,须持下列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1.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副本;
2.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年审)审批表;
3.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副本;
5.技术合同和技术性收入证明材料。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年审制,凡取得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的单位,每年由省、市科委会同地税局分别对省属和市属民营科技企业进行年度审核。年审合格的,在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凡不具备条件的限期一年整改,如下一年度年审时仍不具备条件的收回其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凡被收回证书的单位,不再享受民营科技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省属和市属民营科技企业分立、合并须经同级科委审批,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后由同级科委重新认定。民营科技企业办理其它变更事项,须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同级科委备案。对撤销与歇业的,收回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停止一切优惠待遇。
第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扣发或收回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1.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2.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
3.不按规定时间填报报表和限期补报而逾期不报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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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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