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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高新科技?
高新科技是一个动态、相对意义上的概念,是在最新科学成就的基础上综合开发的,并能在一定历史时期对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文明、增强国防实力起先导作用的科学技术。我国政府部门对高新技术的界定,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的,由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将下列技术列为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生物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药工程;
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鞍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参照国家科技部和辽宁省科技厅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鞍山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市行政
区内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鞍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鞍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简称市认定办),认定办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本标准的实施。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种
(一)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指综合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之和)主要集中在研究、开发阶段,且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对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二)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生产设备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能力,从事生产并有所创新的企业。
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品的标准和范围
第五条 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必须达到以下水平和标准:
(一)属于《辽宁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二)其他在传统产业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以及高效农业新工艺、新技术的新产品;
(三)达到当前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四)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对引进技术的创新,无产权纠纷;
(五)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六)产品质量须经市级以上质量检测部门认定;
(七)产品或技术成果须经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新产品鉴定。
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本标准第五条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
(三)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第七条 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总产值和年销售总收入均应在500万元以上,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销售
额的50%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三)全员劳动生产率在5万元/人·年以上;
(四)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总额的5%以上。
第八条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总产值和年销售总收入均应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的总和应占企业年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二)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0万元/人·年以上;
(三)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四)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
(五)有检测设备比较齐全的质量检测部门,并按国际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
(六)各项环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五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第九条 鞍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工作,采取企业申请,分批审批(根据申请企业的数量与需要,动态每年2-4次),批准后两年有效,第三年重新复审的办法。
第十条 企业申请认定程序
(一)符合本标准第二章规定的企业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鞍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批表》(见附件);
(二)申报企业需准备如下申报材料五份(A4纸规格);
1、《鞍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批表》;
2、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高新技术产品介绍、生产装备及管理现状、科研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企业的发展情况与发展规划);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证书;
4、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5、科研成果鉴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投产鉴定证书或市级以上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6、环保达标鉴定材料。
(三)市认定办根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实地考察;
(四)评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认定办批准并通过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颁发《鞍山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有合并、分立、转业情况之一者,须重新申请认定;停业或被兼并的,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认定或年度复审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消其认定资格或收回认定证书,并在两年内不予以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比照有关规定,
收取一定的工本费和专家咨询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鞍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二OO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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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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